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創業營運與稅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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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立以投資為專業的公司前,應該三思的關鍵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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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綜所稅的來源相當多元,然而,綜所稅可扣除的額度有限,包含:免稅額、扣除額(標準、列舉、特別)與基本生活費差額,然而,許多高所得者認為,若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的話,是否更有稅賦規劃的效益?事實上,實務執行時,有諸多待解的變數,首先要視,個人的所得類別而定:一、被動式收入來源如:營利所得(股利)、利息收入、租金收入、財產交易、權利金...等,在法人化的過程當中,遇到的阻礙相對較少。無論是以資產作價,或轉移定價,將被動式收入轉以公司名義收取的過程,絕大部分的問題會是在轉移之後的稅務疑慮、實質認定風險,以及不法書審申報的避免。二、主動視收入來源如:執行業務收入、薪資所得、佣金,在法人化的過程中,遇到的阻礙與變數較多,包含:(一)雇主或給付方,是否願意轉向法人簽約付款(二)聘僱關係、委任關係是否可以清楚界定(三)原先聘僱關係下的勞健保,該如何異動(四)不法書審申報的避免,以及稅務疑慮、實質認定風險仍存在而高所得者欲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,不外乎想藉由費用稅盾、稅賦遞延以進行稅賦規劃,然而,依法論法,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,稅法上,都有相關的規範,包含:所得稅法§38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§62,已對費用認列設有限制;再者,所得稅法§14之3、所得基本稅額條例§12之1,也防堵了盈餘遞延的效果。再者,就實質稅率來說,個人稅賦、法人架構稅賦,存在極大差異:一、個人綜所稅境內所得來源級距為5%-40%,股利可以28%分離計算;而基本所得來源,亦是在扣除NTD750萬之後,再課徵20%,結構相對單純。二、個人所得法人化架構(一)個人與境內公司架構實質稅賦:需考慮營業稅(5%)、營所稅(20%)、未分配加徵(5%)、股利分離計算(28%)、法人的勞健保負擔、資產評價變數、國稅局實質認定之後的稅賦風險...等問題。(二)個人與境外公司架構實質稅賦:需考慮就源扣繳稅賦、CFC申報成本與海外所得稅賦,以及國稅局實質認定之後的稅賦風險...等問題。是故,將個人所得法人化,是否真的有利,需謹慎判斷與評估,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之下,進行相關規劃。 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【線上-線上-個人所得法人(公司)化的深入剖析】...more【影音-所得法人化:是節稅秘笈還是稅務地雷?】...more 參考資料: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 https://www.uniore.url.tw/hot_534936.html 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的稅賦疑慮與省思 2026-06-07 2027-06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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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資者之所以會思考成立以投資為專業的公司,可能不外乎兩個考量,一者乃是為了稅賦上的規劃,另一者則是為了資金上的彈性活絡,但投資者在成立以投資為專業的公司前,應先慎思成立該類公司目的究竟為何。

再者,成立以投資為專業公司的法人主要收益來源,是以持有下的盈餘分配為主,還是以出售後的資本利得為多?倘若兩項收入都有可能產生的話,又以哪一類收入的比重為多?
投資者應預先概算,並釐清稅賦上的各項影響因素。

針對投資公司的功能,我們約略分析如下:

一、若以盈餘分配的持有為主要目的
(一)出售個人持有之有價證券給投資公司前,應留意實質課稅下,可能引發的稅賦風險,投資者應該慎思評估主要意圖。
(二)以投資公司持有有價證券後,年底的證券資產評價,是否可能因未實現有價證券評價利益,導致盈餘分配上的決策困擾?
(三)兩稅合一制度於2018年起已有重大修正,股東可扣抵稅額亦已取消,故當盈餘未分配而加徵時,將可能產生個人股東稅賦增加的疑慮。

二、若以資本利得的買賣為主要目的
(一)針對標的股份(股票)的買賣,應先評估屬財產交易所得,還是證券交易所得。
(二)考量有價證券的交易所得,所引發的企業最低稅賦之影響。

三、兼營營業人的其他稅賦考量
(一)如果公司並非以投資為專業,而是兼營投資業務的兼營營業人的話,同時還要考慮是否產生共同費用分攤的問題,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稅賦風險。
(二)當公司是兼營營業人時,申報最後一期申報營業稅時,需留意不得扣抵比例之進項稅額的年度調整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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