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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研討會與專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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創業營運與稅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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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立以投資為專業的公司前,應該三思的關鍵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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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人企業(公司、行號、事務所)經常是創業的第一步,然而,企業僅唯一負責人的狀態,會維持多久多長,需看整體創業的佈局與規劃;但當企業只有唯一負責人時,負責人的健保該如何納保?往往是許多創業者莫衷一是的困擾,究竟應該如何納保,才符合法規上的限制?首先,需視企業負責人是否有正職而定:一、已有正職的兼職創業者例如:有些創業者平日有正職,絕大部分的工時、收入都來自於該正職,且已依【第一類被保險人(第二款:公、民營事業、機構之受僱者)】的身分於正值納保之時,則無需再更動自己的納保身分;亦即,下班之後的斜槓創業的一人企業,無須再成立健保單位。而兼職創業者也無須擔心,平日聘僱自己的雇主,會因為自己斜槓創業,被迫更動健保納保單位的當下,進而發現自己的斜槓規劃。 二、全職創業者(自營作業者 vs 自營業主)而全職創業的一人企業,尚可區分為以下兩種狀況,各有不同,端視全職創業者的身分,是自營作業者,還是自營業主,而有差異:(一)自營作業者若個人先符合自營作業者的身分,即獨自從事勞動力且並未聘僱員工,依【第二類】被保險人的身分,已於工會加保,但僅因為自營的月營業額,達到稅籍登記門檻,依法必須登記公司或行號的話,仍可維持現有的納保身分,無須更動;直到聘僱員工,轉換為雇主身分之時,再在於企業成立健保單位,並退出工會,改以【第一類被保險人(第四款:雇主或自營業主)】的身分,於自家的公司或行號納保。 (二)自營業主若個人離開原先正職,並直接設立公司或行號,從事全職創業的話,此時,就應該以【第一類被保險人(第四款:雇主或自營業主)】的身分,在自家公司或行號納保,不能以其他被保險人的身分,如:加入工會並納保,或以眷屬身分於配偶正職納保。一人企業負責人的健保,有依法納保規範與投保級距之相關規定,若未依法納保的話,將產生相關罰則與罰款,不得不慎之。 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【老闆的勞健保、退休金、二代健保之解析】...more【勞保、健保、災保與退休金制度之解析】...more   參考資料: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    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   https://www.uniore.url.tw/hot_512770.html 一人企業(負責人)健保的投保解析 2025-04-11 2026-04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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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資者之所以會思考成立以投資為專業的公司,可能不外乎兩個考量,一者乃是為了稅賦上的規劃,另一者則是為了資金上的彈性活絡,但投資者在成立以投資為專業的公司前,應先慎思成立該類公司目的究竟為何。

再者,成立以投資為專業公司的法人主要收益來源,是以持有下的盈餘分配為主,還是以出售後的資本利得為多?倘若兩項收入都有可能產生的話,又以哪一類收入的比重為多?
投資者應預先概算,並釐清稅賦上的各項影響因素。

針對投資公司的功能,我們約略分析如下:

一、若以盈餘分配的持有為主要目的
(一)出售個人持有之有價證券給投資公司前,應留意實質課稅下,可能引發的稅賦風險,投資者應該慎思評估主要意圖。
(二)以投資公司持有有價證券後,年底的證券資產評價,是否可能因未實現有價證券評價利益,導致盈餘分配上的決策困擾?
(三)兩稅合一制度於2018年起已有重大修正,股東可扣抵稅額亦已取消,故當盈餘未分配而加徵時,將可能產生個人股東稅賦增加的疑慮。

二、若以資本利得的買賣為主要目的
(一)針對標的股份(股票)的買賣,應先評估屬財產交易所得,還是證券交易所得。
(二)考量有價證券的交易所得,所引發的企業最低稅賦之影響。

三、兼營營業人的其他稅賦考量
(一)如果公司並非以投資為專業,而是兼營投資業務的兼營營業人的話,同時還要考慮是否產生共同費用分攤的問題,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稅賦風險。
(二)當公司是兼營營業人時,申報最後一期申報營業稅時,需留意不得扣抵比例之進項稅額的年度調整。
 

相關細節解析,歡迎報名以下研討:

【營業稅解析與申報】...more

【投資為專業之公司-稅賦解析】...more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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