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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金融业务分行(Offshore Banking Units)在台湾金融体系发展至今,已廿余载,迄今回头来看,OBU帐户这种虚拟境外帐户概念的弹性与自由度,确实吸引众多台商的青睐,长年来,也为台湾金融机构,带来不可小觑的获利。
但不可讳言的,许多OBU帐户的实务运用与操作模式,往往恐能是误解下的结果。最常见的误解,即是OBU帐户中的利息收入;很多OBU帐户的操作者,常以为OBU帐户利息,有免税上的适用,但事实上,并非如此。
依据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16条的规定,OBU利息仅有免予扣缴的适用,并非免税。换句话说,所谓免予扣缴,仅是金融单位配发OBU利息时,不需办理扣缴程序,但实质上,取得利息收益者(纳税义务人),仍须针对所获得的利息收入,依法诚实申报并纳税。换言之,免予扣缴并不代表免税,两者是不应该混为一谈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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