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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避税:受控外国公司(CFC)制度的控制力关键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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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2023年政府公布的个人结算申报个人综所税相关CFC申报表格来看,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公司之股份,无论是否逾50%,个人申报综所税时,都须提供个人与低税负国家公司之间的持股资讯,包含:一、个人及其关系人持股明细表二、个人及其关系人节透图也需提供该低税国家的公司基本资料,包含:英文名称、设立国家、申报户直接与间接持股比率、关系人基本资料与持股比率...等资讯,并自评该低税国之公司,是否为个人受控外国公司(CFC)。若不是个人的CFC,仅需揭露公司资讯、持股资讯即可,若是个人的CFC,即须再继续填写【个人受控外国企业(CFC)营利所得计算表】;该计算表包含以下五个部份,依序是: 第一部分:CFC基本资料填表说明,包含:(一)CFC公司基本资料(二)CFC公司实质营运检视(三)CFC公司财务报表检核 第二部分:当年度盈余表,包含:(一)CFC公司当年度损益、权益法下投资损益、已实现投资损益...等(二)CFC公司金融商品评价调整数(若非在评价当期申报) 第三部分:十年亏损扣除申报表,包含:(一)CFC公司各年度的申报亏损(二)CFC公司各年度的减资弥补亏损 第四部分:归课所得计算(一)若当年度盈余未逾NTD700万,免填 第五部分:个人计入CFC营利所得及海外可扣抵税额明细表,包含:(一)已计入海外所得的CFC营利所得(视为实现值)(二)本年度实际获配的股利与盈余 1.全数汇入金额2.属CFC制度实施之后的盈余汇入款3.属CFC制度实施之前的盈余汇入款 (三)年度处分CFC公司股份的实际获益 (四)所得来源地已缴纳的税赋   换言之,个人申报综所税时,应谨遵以下规范:一、申报低税国公司基本资讯: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(如:英属维京群岛BVI)公司股份,无论持股比例的多寡,都须申报个人及其关系人的持股资讯。二、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资讯: 若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响力,致使该BVI公司成为个人的CFC,无论CFC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要件,都须申报CFC公司的相关财务与税务资讯。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,须申报营利所得计算表的第一部份、第二部份、第三部份与第五部份;不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,则须申报:第一部份、第二部份、第三部份、第四部份与第五部份。三、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表连动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若CFC公司不符合豁免要件的话,即须将CFC公司的当年度盈余,再连动至个人最低税负申报系统中,计算纳税义务并一并申报。个人於申报综所税时,应多加留意申报规则。相关细节与说明,欢迎参与以下研讨:【个人受控公司(CFC)申报书之填写与应备文件】 ...more【境外公司与OBU操作分析 (折扣码:TC1157ZHA)】..more 参考资料: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: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,请勿复制、转贴、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、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、出版之用,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,谢谢您。 https://www.uniore.url.tw/cn/hot_487366.html 个人-受控外国公司(CFC)申报表填写说明 2024-04-14 2025-04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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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在2023年施行反避税条款中的受控外国公司(CFC)制度之后,对於持股低税赋国家之企业的营利事业、个人,都会同步受到影响;亦即,一旦执行CFC制度之后,符合一定要件且未符合排除条件的话,境外公司的当年度盈余,无关是否分派,即须采行穿透原则,由股东迳行申报税赋。

而营利事业的CFC制度,乃规范在所得税法第43之3条;个人的CFC制度,则规范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条内;虽然,规范於不同的法令之中,但对於控制力的法遵逻辑与法条架构,却可说是大同小异。

一、法人CFC制度
以企业版CFC制度的所得税法第43之3条,为例:
营利事业,及其关系人,直接或间接持有,在中华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企业,股份或资本额,合计达百分之五十以上,或对该关系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力者...


二、个人CFC制度
以个人版CFC制度的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条,为例:
个人,及其关系人,直接或间接持有,在中华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企业,股份或资本额,合计达百分之五十以上,或对该关系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力....

由上述法条中的架构可知,判断CFC制度的控制力,约可区分为以下几项关键,需一并纳入控制力的计算考量:


一、关系人
包含,关系企业、特定关系企业、关系企业之外的个人与法人的控制力,亦需一并加计入,企业与个人的控制力之中。

二、直接或间接持有
包含,直接持有、完全控制下的间接持有,以及各层互相间接持有的架构,均有不同的控制力计算方式,但须特别留意的是,【持股率】并非【控制力】。

三、低税负国家或地区
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公司,才有被确认是否为企业或个人CFC公司之必要,而所谓低税负的定义,包含:税率比台湾低70%以下,或仅针对境内来源课税,或不具CFC制度之国家或地区。

四、重大影响力
除了以【持股率】计算控制力之外,其他符合重大影响力定义的要件,如:掌握经销权、供应权...等等,亦是判断是否具控制力的关键。

一旦确认低税负国家的公司,确实为企业或个人的CFC公司之后,才会再进一步进到:

一、是否符合排除要件(实质营运、当年度盈余未达门槛)
二、是否符合亏盈互抵(签证、申报、核定)
三、是否排除重复课税(源於中国大陆盈余、非源於中国大陆盈余)

并申报企业营所税,或个人海外所得的决策环节;由此可知,境外公司股东架构越复杂,各法人股东、个人股东之间又具关系人之连结的台商,更应谨慎面对CFC制度的规范与要求。


相关细节与说明,欢迎参与以下研讨:

【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】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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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】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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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(CFC)与税赋影响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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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个人受控公司制度(CFC)与海外所得申报】...more



参考资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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