相关连结:http://vip.asia-learning.com/cfat/article/detail/277220724
2023年执行反避税条款后,无论企业或个人(下称:自身)与其关系人,直接间接持有低税赋国家之关系企业(下称:低税国公司)的控制力,超过50%以上或具重大影响力者,该低税国公司,就是自身的受控外国企业(CFC);一旦确认是CFC企业之后,则将进一步透析排除要件,并确认是否计算盈余穿透给自身报税。
然而,在计算对低税国公司的控制力之时,除了依据自身直接或间接的持股率,计算控制力之外,其关系人也要按同样的计算方式,将关系人对低税负国公司的控制力,一并计算并并入自身。
依据【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】第2条,以及【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】第2条的规定,当以自身为起始定锚,探讨直接或间接,对低税国公司的控制力时,计算方式如下:
一、直接持有
自身直接持有低税国公司的控制力,是比较容易理解的;当自身直接对低税国公司的持股率,超过50%以上的话,即具备逾半的控制力。
二、间接持有
然而,间接持有的模式,则比较复杂多元,包含:完全控制下的间接持有,以及各层互相间接持有,两种架构。
(一)完全控制下的间接持有
所谓完全控制下的间接持有,乃指自身对关系企业的持股超过50%以上;此时,关系企业对低税国公司的持股率,就直接计入自身的控制力当中。
举例而言,营利事业A公司,持股关系企业B公司80%,关系企业B公司持有低税国C公司40%(营利事业A公司间接持股低税国C公司);此时,营利事业A公司对低税国C公司的控制力,直接以关系企业B公司的持股率计算,即为为100%*40%=40%。等同第一段持股超过50%,即视为100%看待。
(二)各层互相间接持有
所谓各层互相间接持有,乃指自身对关系企业的持股,未超过50%;此时,计算自身间接对低税国的控制力,就以各层持股率互乘。
举例而言,营利事业A公司,持股关系企业B公司40%,关系企业B公司持有低税国C公司40%(营利事业A公司间接持股低税国C公司);此时,营利事业A公司对低税国C公司的控制力,直接以关系企业B公司的持股率计算,即为为40%*40%=16%。
由此可知,当自身持股架构叠层架屋、盘根错节,计算控制力的广度与深度,将会更复杂。
相关细节与说明,欢迎参与以下研讨:
【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】...more
【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】...more
【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(CFC)与税赋影响解析】...more
【个人受控公司制度(CFC)与海外所得申报】...more
【CFC 受控外国公司之税赋解析与申报】 ...more
参考资料:
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
注: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,请勿复制、转贴、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、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、出版之用,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,谢谢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