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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FC:直接间接持有低税国家企业的控制力计算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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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2023年政府公布的个人结算申报个人综所税相关CFC申报表格来看,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公司之股份,无论是否逾50%,个人申报综所税时,都须提供个人与低税负国家公司之间的持股资讯,包含:一、个人及其关系人持股明细表二、个人及其关系人节透图也需提供该低税国家的公司基本资料,包含:英文名称、设立国家、申报户直接与间接持股比率、关系人基本资料与持股比率...等资讯,并自评该低税国之公司,是否为个人受控外国公司(CFC)。若不是个人的CFC,仅需揭露公司资讯、持股资讯即可,若是个人的CFC,即须再继续填写【个人受控外国企业(CFC)营利所得计算表】;该计算表包含以下五个部份,依序是: 第一部分:CFC基本资料填表说明,包含:(一)CFC公司基本资料(二)CFC公司实质营运检视(三)CFC公司财务报表检核 第二部分:当年度盈余表,包含:(一)CFC公司当年度损益、权益法下投资损益、已实现投资损益...等(二)CFC公司金融商品评价调整数(若非在评价当期申报) 第三部分:十年亏损扣除申报表,包含:(一)CFC公司各年度的申报亏损(二)CFC公司各年度的减资弥补亏损 第四部分:归课所得计算(一)若当年度盈余未逾NTD700万,免填 第五部分:个人计入CFC营利所得及海外可扣抵税额明细表,包含:(一)已计入海外所得的CFC营利所得(视为实现值)(二)本年度实际获配的股利与盈余 1.全数汇入金额2.属CFC制度实施之后的盈余汇入款3.属CFC制度实施之前的盈余汇入款 (三)年度处分CFC公司股份的实际获益 (四)所得来源地已缴纳的税赋   换言之,个人申报综所税时,应谨遵以下规范:一、申报低税国公司基本资讯: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(如:英属维京群岛BVI)公司股份,无论持股比例的多寡,都须申报个人及其关系人的持股资讯。二、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资讯: 若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响力,致使该BVI公司成为个人的CFC,无论CFC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要件,都须申报CFC公司的相关财务与税务资讯。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,须申报营利所得计算表的第一部份、第二部份、第三部份与第五部份;不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,则须申报:第一部份、第二部份、第三部份、第四部份与第五部份。三、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表连动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若CFC公司不符合豁免要件的话,即须将CFC公司的当年度盈余,再连动至个人最低税负申报系统中,计算纳税义务并一并申报。个人於申报综所税时,应多加留意申报规则。相关细节与说明,欢迎参与以下研讨:【个人受控公司(CFC)申报书之填写与应备文件】 ...more【境外公司与OBU操作分析 (折扣码:TC1157ZHA)】..more 参考资料: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: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,请勿复制、转贴、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、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、出版之用,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,谢谢您。 https://www.uniore.url.tw/cn/hot_487366.html 个人-受控外国公司(CFC)申报表填写说明 2024-04-14 2025-04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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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执行反避税条款后,无论企业或个人(下称:自身)与其关系人,直接间接持有低税赋国家之关系企业(下称:低税国公司)的控制力,超过50%以上或具重大影响力者,该低税国公司,就是自身的受控外国企业(CFC);一旦确认是CFC企业之后,则将进一步透析排除要件,并确认是否计算盈余穿透给自身报税。

然而,在计算对低税国公司的控制力之时,除了依据自身直接或间接的持股率,计算控制力之外,其关系人也要按同样的计算方式,将关系人对低税负国公司的控制力,一并计算并并入自身。

依据【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】第2条,以及【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】第2条的规定,当以自身为起始定锚,探讨直接或间接,对低税国公司的控制力时,计算方式如下:

一、直接持有
自身直接持有低税国公司的控制力,是比较容易理解的;当自身直接对低税国公司的持股率,超过50%以上的话,即具备逾半的控制力。


二、间接持有
然而,间接持有的模式,则比较复杂多元,包含:完全控制下的间接持有,以及各层互相间接持有,两种架构。

(一)完全控制下的间接持有
所谓完全控制下的间接持有,乃指自身对关系企业的持股超过50%以上;此时,关系企业对低税国公司的持股率,就直接计入自身的控制力当中。

举例而言,营利事业A公司,持股关系企业B公司80%,关系企业B公司持有低税国C公司40%(营利事业A公司间接持股低税国C公司);此时,营利事业A公司对低税国C公司的控制力,直接以关系企业B公司的持股率计算,即为为100%*40%=40%。等同第一段持股超过50%,即视为100%看待。

(二)各层互相间接持有
所谓各层互相间接持有,乃指自身对关系企业的持股,未超过50%;此时,计算自身间接对低税国的控制力,就以各层持股率互乘。

举例而言,营利事业A公司,持股关系企业B公司40%,关系企业B公司持有低税国C公司40%(营利事业A公司间接持股低税国C公司);此时,营利事业A公司对低税国C公司的控制力,直接以关系企业B公司的持股率计算,即为为40%*40%=16%。

由此可知,当自身持股架构叠层架屋、盘根错节,计算控制力的广度与深度,将会更复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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