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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FC制度施行之后,举凡营利事业或个人,只要其对低税负国家公司的控制力,超过50%,或具备重大影响力,只要符合条件且不是用排除要件,低税负国家公司的当年度盈余,即依法需由股东迳行申报。
但依据所得税法第43之3条、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之1的规范,CFC制度实则针对者,乃是受控的低税负国家公司;换句话说,若营利事业或个人,所控制的关系企业并非位居低税负国家的话,并不用担心CFC制度的影响。
然而,何谓【低税赋国家】的定义呢?
依据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与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条来看,包含:
一、所得税率比台湾低70%以下;或
二、仅针对境内所得来源课税者
然而,依据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4条,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4条的规定,则更完整包含:
但依据所得税法第43之3条、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之1的规范,CFC制度实则针对者,乃是受控的低税负国家公司;换句话说,若营利事业或个人,所控制的关系企业并非位居低税负国家的话,并不用担心CFC制度的影响。
然而,何谓【低税赋国家】的定义呢?
依据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与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条来看,包含:
一、所得税率比台湾低70%以下;或
二、仅针对境内所得来源课税者
然而,依据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4条,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4条的规定,则更完整包含:
一、所得税率比台湾低70%以下;或
二、仅针对境内所得来源课税,境外来源所得不课;或
三、未有CFC制度,仍视盈余汇回始课税者
不可讳言的,若仅就所得税法第43之3与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的法源来看,容易忽略尚有【未有CFC制度】的国家,也被纳入低税负国家定义的范畴。
是故,营利事业与个人,可进一步参阅国税局所公布之低税负国家或地区的参考名单,以清楚掌握哪些国家或地区,纳入规范的范畴。
相关细节与说明,欢迎参与以下研讨:
【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】...more
【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】...more
【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(CFC)与税赋影响解析】...more
【个人受控公司制度(CFC)与海外所得申报】...more
【CFC 受控外国公司之税赋解析与申报】 ...more
参考资料:
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
注: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,请勿复制、转贴、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、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、出版之用,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,谢谢您。
二、仅针对境内所得来源课税,境外来源所得不课;或
三、未有CFC制度,仍视盈余汇回始课税者
不可讳言的,若仅就所得税法第43之3与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的法源来看,容易忽略尚有【未有CFC制度】的国家,也被纳入低税负国家定义的范畴。
是故,营利事业与个人,可进一步参阅国税局所公布之低税负国家或地区的参考名单,以清楚掌握哪些国家或地区,纳入规范的范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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