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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FC制度下,营利事业的关系人范围与认定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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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2023年政府公布的个人结算申报个人综所税相关CFC申报表格来看,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公司之股份,无论是否逾50%,个人申报综所税时,都须提供个人与低税负国家公司之间的持股资讯,包含:一、个人及其关系人持股明细表二、个人及其关系人节透图也需提供该低税国家的公司基本资料,包含:英文名称、设立国家、申报户直接与间接持股比率、关系人基本资料与持股比率...等资讯,并自评该低税国之公司,是否为个人受控外国公司(CFC)。若不是个人的CFC,仅需揭露公司资讯、持股资讯即可,若是个人的CFC,即须再继续填写【个人受控外国企业(CFC)营利所得计算表】;该计算表包含以下五个部份,依序是: 第一部分:CFC基本资料填表说明,包含:(一)CFC公司基本资料(二)CFC公司实质营运检视(三)CFC公司财务报表检核 第二部分:当年度盈余表,包含:(一)CFC公司当年度损益、权益法下投资损益、已实现投资损益...等(二)CFC公司金融商品评价调整数(若非在评价当期申报) 第三部分:十年亏损扣除申报表,包含:(一)CFC公司各年度的申报亏损(二)CFC公司各年度的减资弥补亏损 第四部分:归课所得计算(一)若当年度盈余未逾NTD700万,免填 第五部分:个人计入CFC营利所得及海外可扣抵税额明细表,包含:(一)已计入海外所得的CFC营利所得(视为实现值)(二)本年度实际获配的股利与盈余 1.全数汇入金额2.属CFC制度实施之后的盈余汇入款3.属CFC制度实施之前的盈余汇入款 (三)年度处分CFC公司股份的实际获益 (四)所得来源地已缴纳的税赋   换言之,个人申报综所税时,应谨遵以下规范:一、申报低税国公司基本资讯: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(如:英属维京群岛BVI)公司股份,无论持股比例的多寡,都须申报个人及其关系人的持股资讯。二、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资讯: 若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响力,致使该BVI公司成为个人的CFC,无论CFC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要件,都须申报CFC公司的相关财务与税务资讯。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,须申报营利所得计算表的第一部份、第二部份、第三部份与第五部份;不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,则须申报:第一部份、第二部份、第三部份、第四部份与第五部份。三、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表连动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若CFC公司不符合豁免要件的话,即须将CFC公司的当年度盈余,再连动至个人最低税负申报系统中,计算纳税义务并一并申报。个人於申报综所税时,应多加留意申报规则。相关细节与说明,欢迎参与以下研讨:【个人受控公司(CFC)申报书之填写与应备文件】 ...more【境外公司与OBU操作分析 (折扣码:TC1157ZHA)】..more 参考资料: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: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,请勿复制、转贴、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、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、出版之用,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,谢谢您。 https://www.uniore.url.tw/cn/hot_487366.html 个人-受控外国公司(CFC)申报表填写说明 2024-04-14 2025-04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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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FC制度的规范,置於所得税法第43之3条,以及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条;前者,是针对营利事业持股架构做出规范,后者,则是规范个人的持股架构。两个法条,对於持有低税负国家企业控制力之计算,均囊括并入【及其关系人】直接与间接的控制力。

换言之,关系人对於低税负国家企业的控制力,也要加计入营利事业、个人,对低税负国家企业的控制力之中,一同计算。是故,关系人的定义,极为重要,其定义,包含与营利事业、个人存在以下关系者,为关系人;先以营利事业(A)为例,包含:

一、关系企业(B):
(一)营利事业(A),直接或间接持股率达20%以上的企业(B)
(二)营利事业(A)与另一企业(B),被相同之人,直接或间接持股率达20%以上
(三)营利事业(A),直接持股另一企业(B)达10%且为最大股东
(四)
营利事业(A)与另一企业(B),董事会成员,逾半相同
(五)营利事业(A),可完全控制指派另一企业(B)逾半的董事会成员
(六)
营利事业(A)与另一企业(B),董事长、总经理,为同一人或配偶、近亲
(七)营利事业(A),可完全控制另一企业(B)的人事、财务、经营权
(八)其他

二、特定关系企业(C):
(一)特定关系企业(C),直接持有营利事业(A)的持股率达50%以上
(二)
特定关系企业(C),间接持有营利事业(A),且每一层持股率都达50%以上
(三)
特定关系企业(C)对营利事业(A),具备会计公报上的控制力

三、关系个人
(一)营利事业(A)的董事、监察、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协理、直属总经理部门主管
(二)
营利事业(A)的董事、监察、总经理之配偶
(三)
营利事业(A)的董事长、总经理之配偶、近亲
(四)其他


四、其他关系法人(D)
(一)受营利事业(A)捐赠,逾1/3以上的财团法人(D)
(二)
财团法人(D)董事会,逾半由营利事业(A)的董事、监察、总经理兼任
(三)
财团法人(D)董事会,逾半由营利事业(A)的董事、监察、总经理之配偶兼任
(四)财团法人(D)董事会,逾半由营利事业(A)的董事、监察、总经理之近亲兼任

当计算营利事业(A),对低税负国家企业的控制力时,除了要计算自身的控制力之外,还要将上述关系人,对低税负国家企业的控制力,一并加计并入。这对於股东叠层架屋、盘根错节的境外公司而言,相对要格外留意,需层层往上穿透计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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