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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FC反避税:盈余达一定基准(NTD700万)的计算方式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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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2023年政府公布的个人结算申报个人综所税相关CFC申报表格来看,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公司之股份,无论是否逾50%,个人申报综所税时,都须提供个人与低税负国家公司之间的持股资讯,包含:一、个人及其关系人持股明细表二、个人及其关系人节透图也需提供该低税国家的公司基本资料,包含:英文名称、设立国家、申报户直接与间接持股比率、关系人基本资料与持股比率...等资讯,并自评该低税国之公司,是否为个人受控外国公司(CFC)。若不是个人的CFC,仅需揭露公司资讯、持股资讯即可,若是个人的CFC,即须再继续填写【个人受控外国企业(CFC)营利所得计算表】;该计算表包含以下五个部份,依序是: 第一部分:CFC基本资料填表说明,包含:(一)CFC公司基本资料(二)CFC公司实质营运检视(三)CFC公司财务报表检核 第二部分:当年度盈余表,包含:(一)CFC公司当年度损益、权益法下投资损益、已实现投资损益...等(二)CFC公司金融商品评价调整数(若非在评价当期申报) 第三部分:十年亏损扣除申报表,包含:(一)CFC公司各年度的申报亏损(二)CFC公司各年度的减资弥补亏损 第四部分:归课所得计算(一)若当年度盈余未逾NTD700万,免填 第五部分:个人计入CFC营利所得及海外可扣抵税额明细表,包含:(一)已计入海外所得的CFC营利所得(视为实现值)(二)本年度实际获配的股利与盈余 1.全数汇入金额2.属CFC制度实施之后的盈余汇入款3.属CFC制度实施之前的盈余汇入款 (三)年度处分CFC公司股份的实际获益 (四)所得来源地已缴纳的税赋   换言之,个人申报综所税时,应谨遵以下规范:一、申报低税国公司基本资讯: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(如:英属维京群岛BVI)公司股份,无论持股比例的多寡,都须申报个人及其关系人的持股资讯。二、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资讯: 若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响力,致使该BVI公司成为个人的CFC,无论CFC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要件,都须申报CFC公司的相关财务与税务资讯。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,须申报营利所得计算表的第一部份、第二部份、第三部份与第五部份;不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,则须申报:第一部份、第二部份、第三部份、第四部份与第五部份。三、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表连动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若CFC公司不符合豁免要件的话,即须将CFC公司的当年度盈余,再连动至个人最低税负申报系统中,计算纳税义务并一并申报。个人於申报综所税时,应多加留意申报规则。相关细节与说明,欢迎参与以下研讨:【个人受控公司(CFC)申报书之填写与应备文件】 ...more【境外公司与OBU操作分析 (折扣码:TC1157ZHA)】..more 参考资料: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: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,请勿复制、转贴、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、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、出版之用,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,谢谢您。 https://www.uniore.url.tw/cn/hot_487366.html 个人-受控外国公司(CFC)申报表填写说明 2024-04-14 2025-04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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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执行受控外国公司制度之后,无论是营利事业,亦或是个人,只要直接间接对低税赋国家公司的控制力过半时,该低税赋国家企业,则为营利事业或个人的受控外国公司(CFC);而该CFC公司的当年度盈余,即需依营利事业或个人的持股率,计算应税的税基,换言之,透过境外公司所规划的投资架构,终将失去税上的递延 效益。

举例而言,当营利事业(或个人),透过100%持股维京群岛(BVI)的A公司,间接投资越南公司时,该维京群岛(BVI)的A公司,已符合CFC企业的定义;一旦,越南公司的当年度盈余,实质分配到CFC企业时,即便该CFC企业的A公司,并未再将盈余配发给100%持股股东,后端的营利事业(或个人),都需依据对A公司的持股比例,认列税赋并缴纳;除非,该CFC企业符合排除要件。

依法。CFC企业的排除穿透要件,包含:
一、符合实质营运。
二、当年度盈余未达一定基准(NTD700万)。

然而,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中,针对『一定基准』的认定方式,法规上的规范,包含以下两种态样:

 
一、单独计算:
当个别CFC企业的当年度盈余,未达一定基准(NTD700万)之时,即排除穿透原则的适用。例如,营利事业(或个人),所持有的三家CFC企业,当年度盈余分别为:
(一)开曼公司:当年度盈余NTD1,000万。
(二)维京群岛公司:当年度亏损 (NTD500万)。
(三)萨摩亚公司:当年度亏损 (NTD200万)。

此时,仅开曼公司的当年度盈余NTD1,000万,需穿透至后端股东,再依持股比例计算税赋。


二、合并计算:
但如果,加总各个CFC企业的当年度盈余,一旦盈余合计数逾NTD700万以上的话,各CFC企业的当年度盈余,仍应计入后端股东的税基之中。例如,营利事业(或个人),所持有的三家CFC企业,当年度盈余分别为:
(一)开曼公司:当年度盈余NTD500万。
(二)维京群岛公司:当年度盈余 NTD600万。
(三)萨摩亚公司:当年度亏损 (NTD300万)。

此时,加总各CFC企业的当年度盈余(NTD500万+NTD600万-NTD300万),其合计数实为NTD800万,已逾一定基准。此时,开曼公司的当年度盈余NTD500万、维京群岛公司的当年度盈余NTD600万,仍需穿透至后端股东,再依持股比例计算税赋。

而无论是单独计算,亦或是合并计算,其目的,主要是避免营利事业(或个人),藉由多家CFC企业的投资架构,分散盈余,或稀释盈余基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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