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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於2023年启动CFC制度之后,低税赋国家的受控外国公司(下称:CFC企业)当年若不符合排除要件的话,当年度盈余即穿透至背后股东,而产生税负申报的义务。基本上,所采行的概念,类似会计原则上的权益法观念。亦即,当被投资公司(CFC子公司)认列获益,投资公司(母公司)也将同步认列投资收入,同样的,当被投资公司(CFC子公司)认列损失,投资公司(母公司)也将同步认列投资损失。
一、CFC制度施行前的申报关键
在CFC制度施行之前,若法人股东尚未收到盈余分配金流时,即便依据财会准则在帐上认列CFC公司的投资收益,税务申报时,仍予以递延,产生了暂时性差异的税赋效益。
换言之,在CFC制度施行前,法人股东的申报关键,乃是盈余确实由CFC公司分配至投资公司时,始认列当年度法人股东的所得额,并进行税赋申报。
二、CFC制度施行后的申报关键
在CFC制度施行之后,如果CFC公司未符合排除要件的话,CFC公司的当年度盈余与亏损,即穿透至法人股东当年度所得额,并直接产生税赋效益。然而,所谓的CFC公司的当年度盈余,指的是『已确实分配到CFC公司的盈余』,而非仅依权益法认列在CFC公司帐上的损益。
举例来说:台湾甲股份有限公司,透过BVI的CFC公司,间接投资越南子公司。在此架构下,越南公司若当年度获益,BVI的CFC公司、台湾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帐上,即依权益法承认获益;但如果越南子公司盈余,尚未分配给法人股东BVI之CFC公司的话,CFC公司税赋上的当年度盈余就尚未实现,此时,则尚不会产生CFC公司当年度盈余,穿透台湾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讨论;同理,亏损亦然,必须时BVI的CFC公司当年度已实现的亏损,才会讨论CFC制度下,亏损后抵十年的适用要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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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资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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