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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FC制度执行之后,对移转订价与关系企业融资的影响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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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2023年政府公布的个人结算申报个人综所税相关CFC申报表格来看,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公司之股份,无论是否逾50%,个人申报综所税时,都须提供个人与低税负国家公司之间的持股资讯,包含:一、个人及其关系人持股明细表二、个人及其关系人节透图也需提供该低税国家的公司基本资料,包含:英文名称、设立国家、申报户直接与间接持股比率、关系人基本资料与持股比率...等资讯,并自评该低税国之公司,是否为个人受控外国公司(CFC)。若不是个人的CFC,仅需揭露公司资讯、持股资讯即可,若是个人的CFC,即须再继续填写【个人受控外国企业(CFC)营利所得计算表】;该计算表包含以下五个部份,依序是: 第一部分:CFC基本资料填表说明,包含:(一)CFC公司基本资料(二)CFC公司实质营运检视(三)CFC公司财务报表检核 第二部分:当年度盈余表,包含:(一)CFC公司当年度损益、权益法下投资损益、已实现投资损益...等(二)CFC公司金融商品评价调整数(若非在评价当期申报) 第三部分:十年亏损扣除申报表,包含:(一)CFC公司各年度的申报亏损(二)CFC公司各年度的减资弥补亏损 第四部分:归课所得计算(一)若当年度盈余未逾NTD700万,免填 第五部分:个人计入CFC营利所得及海外可扣抵税额明细表,包含:(一)已计入海外所得的CFC营利所得(视为实现值)(二)本年度实际获配的股利与盈余 1.全数汇入金额2.属CFC制度实施之后的盈余汇入款3.属CFC制度实施之前的盈余汇入款 (三)年度处分CFC公司股份的实际获益 (四)所得来源地已缴纳的税赋   换言之,个人申报综所税时,应谨遵以下规范:一、申报低税国公司基本资讯: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(如:英属维京群岛BVI)公司股份,无论持股比例的多寡,都须申报个人及其关系人的持股资讯。二、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资讯: 若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响力,致使该BVI公司成为个人的CFC,无论CFC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要件,都须申报CFC公司的相关财务与税务资讯。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,须申报营利所得计算表的第一部份、第二部份、第三部份与第五部份;不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,则须申报:第一部份、第二部份、第三部份、第四部份与第五部份。三、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表连动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若CFC公司不符合豁免要件的话,即须将CFC公司的当年度盈余,再连动至个人最低税负申报系统中,计算纳税义务并一并申报。个人於申报综所税时,应多加留意申报规则。相关细节与说明,欢迎参与以下研讨:【个人受控公司(CFC)申报书之填写与应备文件】 ...more【境外公司与OBU操作分析 (折扣码:TC1157ZHA)】..more 参考资料: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: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,请勿复制、转贴、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、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、出版之用,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,谢谢您。 https://www.uniore.url.tw/cn/hot_487366.html 个人-受控外国公司(CFC)申报表填写说明 2024-04-14 2025-04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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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2023年起,台湾将开始落实所得税法43之3的受控外国公司(CFC)制度,此乃租税公平的一大转捩点,一旦执行CFC制度之后,无论是营利事业或个人,只要对低税负国家之公司的控制力逾半的话,该低税国家的当年度盈余,即需依据持股比例与期间,直接穿透至背后股东;若为法人股东即须申报营所税,个人股东即须申报海外所得,以往透过低税国家的递延课税效益,也将荡然无存。

然而,从另一个角度切入观察,一旦所得税法第43之3的CFC制度执行之后,可能也连带影响到所得税法43之1、之2的税负效益,这对惯用境外公司与OBU架构的台商而言,必然产生税赋冲击。


一、反非常规移转订价
所得税法第43之1条的规范重点在於:若营利事业以移转订价的营运模式,於关系企业留有利润的话,必须合乎营运常规,亦即在关系企业所留存的利润必须合理,也不得与常规交易相悖,否则税务单位即可依常规交易调整。

然而,就台商常见移转订价的营运模式观之,大部分台商於海外关系企业所留存的合理利润,几乎都留存於低税赋国的纸上公司;是故,当CFC制度上路之后,依所得税法第43之1条的规定,台商於低税赋公司留存的合理利润,也需依CFC制度的要求,并入营利事业或个人股东,直接依法申报税赋。


二、反资本弱化
所得税法第43之2条的规范核心在於:若营利事业向关系企业融资,且融资金额达到股东权益法定比例以上,营利事业所认列的利息费用有其上限,超限即剔除,不得於税上认列为费用或损失;换句话说,营利事业支付关系企业的利息,仅有一定的成数,能在税赋申报时认列。

然而,当台商向低税赋国家的纸上公司融资之时,即便留存於纸上公司的利息收益,符合所得税法43之2的规范,其也将因为CFC制度的上路,直接并入营利事业或个人股东,依法申报税赋。

CFC制度的执行,对於台商常使用的境外公司与OBU架构,确实产生相当程度的冲击,除非符合CFC制度的排除要件,否则台商应提早因应与调整架构,并依法完成申报,才能避免产生租税风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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