相关连结:http://vip.asia-learning.com/cfat/course/courseintro/105043/ ...
我国自2023年起,施行反避税的受控外国公司(CFC)制度后,一旦股东持有低税赋境外公司的股权,达到控制力逾半时,股东即须检附至少以下三份文件,已完成所得的申报,包含:
1.持股结构图
2.财务报表(经会计师财签,或足资证明财报真实的文据)
3.当年度盈余计算表
倘若境外公司当年度不符合豁免要件,包含:当年度实质营运,或当年度盈余加总数未超过NTD700万,盈余即有向后穿透股东,致使股东须依法缴纳税赋的风险发生。
然而,CFC的申报文件,确有可能带出境外公司股权移转的前手股东,是否依法申报房地合一税的查核风险,主要乃因台湾自2021年起,施行房地合一2.0制度,并将以下两项要件,纳入房地合一税的规范之范围,包含:
1.交易日前一年,直接(间接)持有境内外营利事业,且股权逾半
2.股权价值逾半为中华民过境内房地
当境外公司股东,移转符合上述两要件之低税赋国家公司股权时,即视为房地交易,股东应在股权交易日起30日内,完成房地合一税的申报。是故,若转出股东未依法完成申报的话,税务单位即可透过:
一、前后年度的持股结构图:掌握股权移转的事实
二、前后年度的财务报表:确认股权价值逾半为境内房地
进一步掌握境外公司股东,是否藉境外股权移转的方式,达到房地交易的效益却漏未申报房地合一的税赋。
相关细节与说明,欢迎参与以下研讨:
【房地合一2.0税赋解析与说明】 ...more
【CFC申报所需文件之准备与解析】 ...more
【境外公司与OBU操作分析 (折扣码:C1157OBU)】..more
参考资料:
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
注: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,请勿复制、转贴、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、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、出版之用,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,谢谢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