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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研討會與專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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創業營運與稅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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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外已繳稅款,可抵扣境內營所稅的限額公式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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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依據一般公認會計準則,允當地將每一個營運過程,詳實地記錄於日記帳上,而入帳依據的乃是:外來憑證、對外憑證與對內憑證;然而,入帳憑證範圍並不限於統一發票或扣繳憑單...等稅法上的合規憑證,只要能忠實呈現營運軌跡的單據,都能作為入帳上的依據;是故,依會計準則入帳後的財務報表,與依據稅法調整後的稅務申報書,必然存在著差異。而該項差異,包含:永久性差異、暫時性差異兩類,其中又以永久性差異發生的佔比最高,故當帳上呈現虧損現狀時,永久性差異可能反轉稅務申報書,導致稅基為正的繳稅結果;也正因為這種稅上虛盈實虧的無奈,導致許多實務上的稅賦安排手法,不小心落入了違法的泥淖之中。而常見的違法安排,包含以下三種:一、不法憑證安排例如:將非屬企業營運相關的支出憑證,列入企業費用帳上;尤有甚者,以非法方式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或人頭薪資,用於稅務申報的抵扣上。二、不法申報安排例如:設立多家企業以分散營業額,在不符合書審要件的情況下,利用書審申報方式逃避稅捐責任;尤有甚者,以不符合書審要件的企業,逃漏個人高額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。三、外圍帳戶隱匿例如:以簡單粗暴的他人帳戶、外圍帳戶,或境外公司OBU帳戶、海外帳戶,隱藏應申報所得的金流。雖然實務上常見前述各種態樣,但恐已涉及高度稅務疑慮,甚至是稅務洗錢上的不法行為;而諸類不法安排,均有著同樣的徵兆,即:出現無法解釋的鉅額資金存量或流量。而之所以會出現無法解釋的資金存量與流量,乃因:一、不實費用憑證雖導致稅賦少繳,但並未有真實費用的金流支出二、不法書審企業雖分散營業額致使稅少繳,但並未有真實費用的金流支出三、外圍帳戶隱匿企業未報稅的金流,但收款帳戶無法解釋資金存量與流量當巨額資金存量或流量,與業主申報收入迥異之時,稅務風險與查核爆點即會油然而生,而保險從業人員,在接觸中小企業的業主並建立業務關係時,也多所會遇到業主有以上態樣的金流,保險從業人員若能適時由中小企業主合法規劃的指引與導正切入,除了增加業主的信任,也讓完稅後的資金佈局資產,充分發揮保險效能,保障一生財富的長治久安。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 【線上-保險行銷應掌握的中小企業主稅務問題】...more 【線上 - 營所稅之解析、限額計算與申報應注意事項】...more參考資料: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 https://www.uniore.url.tw/hot_530549.html 解析企業常見的違法稅務安排與風險:保險從業人員的引導與機會 2026-02-12 2027-02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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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營利事業匯回所投資海外事業之盈餘時,若該盈餘已在當地納稅的話,所就源扣繳的稅賦,是可以抵扣台灣境內營所稅的,然而,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:扣抵上限,不可超過加計海外盈餘之後,依台灣稅率計算所增加的稅額。

然而,就法規上的說明,或許較難以意會計算上的邏輯,我們用以下程序來做說明:

一、先驗證:境外已繳稅額=(A)
二、先計算:境內所得額*境內稅率=原本境內應納稅額 (B)
三、次計算:(境內所得額+境外所得額)*境內稅率=加計境外所得後的應納稅額 (C)
四、再計算:可扣抵境外已納稅負的上限(D)=Min(A, C-B)
五、最後算:當年度營利事業當年度國內實際應納稅額Tax=C-D
 
我們以下列的案例,進一步說明計算的方式:

假設一:境外扣繳稅率高
一、營利事業未加計海外子公司盈餘的課稅所得:5,000萬
二、境內營所稅率:20%
三、海外子公司盈餘2,000萬,匯回時,來源國扣繳稅率30%
四、海外子公司並非所得稅法第43之3條中,CFC的低稅賦國家

計算:
A.海外盈餘來源國扣繳稅款:2,000萬*30%=600萬
B.營利事業未加計海外盈餘前應納稅款:5,000萬*20%=1,000萬
C.營利事業加計海外盈餘後應納稅款:(5,000萬+2,000萬)*20%=1,400萬
C.-B.加計海外盈餘前後增加的應納稅款:1,400萬-1,000萬=400萬
D=Min(A, C-B).海外扣繳稅款抵扣上限:Min(600萬, 400萬)=400萬
Tax=C-D:營利事業實際應納稅額:1,400萬-400萬=1,000萬

就稅賦綜效而言,營利事業理應繳稅1,400萬,但實際境內繳稅1,000萬、境外扣繳600萬,合計1,600萬,多了200萬重複課稅的損失。


假設二:境外扣繳稅率低
一、營利事業未加計海外子公司盈餘的課稅所得:5,000萬
二、境內營所稅率:20%
三、海外子公司盈餘2,000萬,匯回時,來源國扣繳稅率10%
四、海外子公司並非所得稅法第43之3條中,CFC的低稅賦國家

計算:
A.海外盈餘來源國扣繳稅款:2,000萬*10%=200萬
B.營利事業未加計海外盈餘前應納稅款:5,000萬*20%=1,000萬
C.營利事業加計海外盈餘後應納稅款:(5,000萬+2,000萬)*20%=1,400萬
C.-B.加計海外盈餘前後增加的應納稅款:1,400萬-1,000萬=400萬
D=Min(A, C-B).海外扣繳稅款抵扣上限:Min(200萬, 400萬)=200萬
Tax=C-D:營利事業實際應納稅額:1,400萬-200萬=1,200萬

就稅賦綜效而言,營利事業理應繳稅1,400萬,但實際境內繳稅1,200萬、境外扣繳200萬,合計1,400萬,並未有重複課稅的損失。

由此可知,當雙邊有租稅協議而適用低扣繳稅率的話,可避免台商產生重複課稅的損失。


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

【營所稅之解析、限額計算與申報應注意事項】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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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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