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創業營運與稅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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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外已繳稅款,可抵扣境內營所稅的限額公式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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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綜所稅的來源相當多元,然而,綜所稅可扣除的額度有限,包含:免稅額、扣除額(標準、列舉、特別)與基本生活費差額,然而,許多高所得者認為,若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的話,是否更有稅賦規劃的效益?事實上,實務執行時,有諸多待解的變數,首先要視,個人的所得類別而定:一、被動式收入來源如:營利所得(股利)、利息收入、租金收入、財產交易、權利金...等,在法人化的過程當中,遇到的阻礙相對較少。無論是以資產作價,或轉移定價,將被動式收入轉以公司名義收取的過程,絕大部分的問題會是在轉移之後的稅務疑慮、實質認定風險,以及不法書審申報的避免。二、主動視收入來源如:執行業務收入、薪資所得、佣金,在法人化的過程中,遇到的阻礙與變數較多,包含:(一)雇主或給付方,是否願意轉向法人簽約付款(二)聘僱關係、委任關係是否可以清楚界定(三)原先聘僱關係下的勞健保,該如何異動(四)不法書審申報的避免,以及稅務疑慮、實質認定風險仍存在而高所得者欲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,不外乎想藉由費用稅盾、稅賦遞延以進行稅賦規劃,然而,依法論法,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,稅法上,都有相關的規範,包含:所得稅法§38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§62,已對費用認列設有限制;再者,所得稅法§14之3、所得基本稅額條例§12之1,也防堵了盈餘遞延的效果。再者,就實質稅率來說,個人稅賦、法人架構稅賦,存在極大差異:一、個人綜所稅境內所得來源級距為5%-40%,股利可以28%分離計算;而基本所得來源,亦是在扣除NTD750萬之後,再課徵20%,結構相對單純。二、個人所得法人化架構(一)個人與境內公司架構實質稅賦:需考慮營業稅(5%)、營所稅(20%)、未分配加徵(5%)、股利分離計算(28%)、法人的勞健保負擔、資產評價變數、國稅局實質認定之後的稅賦風險...等問題。(二)個人與境外公司架構實質稅賦:需考慮就源扣繳稅賦、CFC申報成本與海外所得稅賦,以及國稅局實質認定之後的稅賦風險...等問題。是故,將個人所得法人化,是否真的有利,需謹慎判斷與評估,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之下,進行相關規劃。 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【線上-線上-個人所得法人(公司)化的深入剖析】...more【影音-所得法人化:是節稅秘笈還是稅務地雷?】...more 參考資料: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: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,請勿複製、轉貼、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、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、出版之用,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。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,謝謝您。 https://www.uniore.url.tw/hot_534936.html 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的稅賦疑慮與省思 2026-06-07 2027-06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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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營利事業匯回所投資海外事業之盈餘時,若該盈餘已在當地納稅的話,所就源扣繳的稅賦,是可以抵扣台灣境內營所稅的,然而,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:扣抵上限,不可超過加計海外盈餘之後,依台灣稅率計算所增加的稅額。

然而,就法規上的說明,或許較難以意會計算上的邏輯,我們用以下程序來做說明:

一、先驗證:境外已繳稅額=(A)
二、先計算:境內所得額*境內稅率=原本境內應納稅額 (B)
三、次計算:(境內所得額+境外所得額)*境內稅率=加計境外所得後的應納稅額 (C)
四、再計算:可扣抵境外已納稅負的上限(D)=Min(A, C-B)
五、最後算:當年度營利事業當年度國內實際應納稅額Tax=C-D
 
我們以下列的案例,進一步說明計算的方式:

假設一:境外扣繳稅率高
一、營利事業未加計海外子公司盈餘的課稅所得:5,000萬
二、境內營所稅率:20%
三、海外子公司盈餘2,000萬,匯回時,來源國扣繳稅率30%
四、海外子公司並非所得稅法第43之3條中,CFC的低稅賦國家

計算:
A.海外盈餘來源國扣繳稅款:2,000萬*30%=600萬
B.營利事業未加計海外盈餘前應納稅款:5,000萬*20%=1,000萬
C.營利事業加計海外盈餘後應納稅款:(5,000萬+2,000萬)*20%=1,400萬
C.-B.加計海外盈餘前後增加的應納稅款:1,400萬-1,000萬=400萬
D=Min(A, C-B).海外扣繳稅款抵扣上限:Min(600萬, 400萬)=400萬
Tax=C-D:營利事業實際應納稅額:1,400萬-400萬=1,000萬

就稅賦綜效而言,營利事業理應繳稅1,400萬,但實際境內繳稅1,000萬、境外扣繳600萬,合計1,600萬,多了200萬重複課稅的損失。


假設二:境外扣繳稅率低
一、營利事業未加計海外子公司盈餘的課稅所得:5,000萬
二、境內營所稅率:20%
三、海外子公司盈餘2,000萬,匯回時,來源國扣繳稅率10%
四、海外子公司並非所得稅法第43之3條中,CFC的低稅賦國家

計算:
A.海外盈餘來源國扣繳稅款:2,000萬*10%=200萬
B.營利事業未加計海外盈餘前應納稅款:5,000萬*20%=1,000萬
C.營利事業加計海外盈餘後應納稅款:(5,000萬+2,000萬)*20%=1,400萬
C.-B.加計海外盈餘前後增加的應納稅款:1,400萬-1,000萬=400萬
D=Min(A, C-B).海外扣繳稅款抵扣上限:Min(200萬, 400萬)=200萬
Tax=C-D:營利事業實際應納稅額:1,400萬-200萬=1,200萬

就稅賦綜效而言,營利事業理應繳稅1,400萬,但實際境內繳稅1,200萬、境外扣繳200萬,合計1,400萬,並未有重複課稅的損失。

由此可知,當雙邊有租稅協議而適用低扣繳稅率的話,可避免台商產生重複課稅的損失。


相關細節與說明,歡迎參與以下研討:

【營所稅之解析、限額計算與申報應注意事項】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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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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